引言
企业有效管理通常被认为是公司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但美国“颠覆性创新”之父--克里斯坦森(Clayton M. Christensen) ,通过创新三部曲《创新者的基因》《创新者的窘境》和《创新者的解决方案》,重述了创新理论并提出:“好的管理正是公司无法保持行业领先地位的有力原因。”(Christensen 1997)
被普遍认为有效的管理原则——听取用户意见,针对用户开发产品,仔细研究市场趋势并系统地投入那些能得到最大回报的创新项目——克里斯坦森认为这些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情况。有些时候,不听取用户的意见,对那些获利点低的、性能较差的产品进行投资开发,尽力去追求小的而不是相当规模的市场,反而是正确的。
他将创新分为两类:持久性创新(sustaining innovations)和颠覆性创新(disruptive innovations)。往往只有颠覆性创新才能带来截然不同的巨大价值,但因为它总要走得比市场需求快,市场表现往往不理想,对突破性技术进行冒险投资时常很难被证明是个合理的财务决策。因此,创新者的窘境往往来源于主管与创新者的动机不一致。原本运行良好的企业中,主管进行大胆进取的资源配置的意愿很低,毕竟业绩压力最终还是要落在自己头上。
解决动机不一致的方法
一、企业内部创业
企业内部创业是由有想法的员工发起,在企业的支持下承担企业某些业务内容或工作项目,进行创业并与企业分享成果的创业模式。例如,GOOGLE鼓励员工运用20% 的自由工作时间将自己的想法付诸实践,并予以技术和资金支持。之后再使项目脱离,拆分成全资子公司。(Google的无人驾驶汽车便是在内部创业的模式下诞生的。)
2015年8月,Google把自身和其他延伸业务纷纷分拆成子公司,谷歌重组改名为Alphabet,成为一个大的控股集团。一方面,创始人只需从战略层面管理好这个大集团,另一方面又可培养新的、年轻的CEO,不仅透过公司拆分保持创业公司的活力,也同时保护原公司核心业务。
拆分公司、开办新公司在各国基本都是一件很容易的事
例如若要在新加坡注册公司,只须至少有一位新加坡本地董事(该董事可以是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新加坡工作准证持有者,或名义董事)。股东组成无任何限制。在提交公司必要资料后便可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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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型公司往往缺乏财力物力,难以通过直接奖励的方法解决主管与创新者的动机不一致的问题。
本质上,它起源于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也取决于国家商业环境与法制制度。开办公司很容易,但更值得我们关注和了解的是该国如何应对动机不一致问题,该国如何构建优质的经商环境。
二、委托代理问题与主管免责机制
现代公司常实行两权分离:股东不亲自经营公司,公司的经营权掌握在董事会、经理等管理层手中。但由于偷懒和投机,管理层作为代理人可能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利益冲突,公司法赋予管理层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前者是指公司中的管理者应当将公司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上,后者指管理者应当尽适当之注意以免损害公司利益。
新加坡公司法也明确规定管理者应具有忠诚义务,任何决策应以公司利益为优先 (Singapore Companies Act 157(1))。
但商业决策并不是非黑即白的。当管理者无法为自己的忠诚态度辩护时,公司法理应设置管理者的有限责任,进而鼓励积极进取的商业决策,为无意的商业过失辩护。这才是社会鼓励创新的具体表现。
具体的豁免规则可以依照《经营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
新加坡目前没有正式的经营判断规则,但新加坡法庭的态度基本上是不愿意主动干预商业决定的。2016年,新加坡国立大学的学者Chia, Yaru(2016)在研究了大量新加坡法院判决后表示,针对主管在商业决策上的过失,新加坡法院在这一方面基本予以宽厚的态度。
Chia, Yaru, 2016. The business of judging directors' business judgments in Singapore courts
三、特拉华法——确立董事监督义务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者对突破性创新的认识相较于技术员工更加不足,在动机不对称的情况下更可能导致企业创新迟缓。于是当公司蒙受技术变革带来的损失时,主管是否应被追溯责任呢?
董事监督义务的确立与发展发生在美国特拉华州。1996年的美国特拉华法(Delaware Law)中首次提出监督义务,并依照《经营判断规则》,使它成为一项对公司忠诚的义务。因此,特拉华州的公司法也因以对公司管理者最为宽容而闻名,引来大量公司在此注册,世界500强企业中就有超过6成在该州注册。
新加坡在管理者豁免制度上自然无法媲美美国,即便新加坡法庭充分尊重商业决策,但在效力上也确实是比特拉华法弱很多。但新加坡学者Chia, Yaru(2016) 也在论文中表示:即便新加坡没有明文消除不确定性,但目前的商业环境也已经为管理者保障了充足的空间进行积极进取的决策。
参考资料:
克里斯坦森. 《创新者的窘境》
Darian M Ibrahim.《Intrapreneurship》
Singapore Companies Act (新加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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